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