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典权登记。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