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典权登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