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已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或者房屋权利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三)房屋分割、合并的;(四)房屋翻建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