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房屋权利申请人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商品房购销专用发票;

(四)商品房结算安置单。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解体致使无法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手续申请登记,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