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房屋权利申请人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商品房购销合同;(三)商品房购销专用发票;(四)商品房结算安置单。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解体致使无法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持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手续申请登记,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