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已经核准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或者房屋权利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

(三)房屋分割、合并的;

(四)房屋翻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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