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文件(证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