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凭投资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布公告,公告60日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还必须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市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认证意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