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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