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