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一)买卖房屋的;(二)交换房屋的;(三)赠与房屋的;(四)划拨房屋的;(五)分割、合并房屋所有权的;(六)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七)变更、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