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农业、民政、教育、人事、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