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提高处理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和区域卫生规划,使农村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目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