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提供捐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