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章 农村卫生工作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开展农村初级卫生初级保健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财政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省、市(地)财政应当安排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