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开展农村初级卫生初级保健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财政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

省、市(地)财政应当安排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