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章 农村卫生工作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指导、检查、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保证基本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二)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三)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四)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五)监督检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