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指导、检查、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保证基本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

(二)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三)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四)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五)监督检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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