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

乡(镇)卫生院以提供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同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院长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