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村卫生室(所)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举办。乡(镇)卫生院、村集体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承办村卫生室(所)。村卫生室(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