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以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