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公共卫生第十七条已废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以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