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公共卫生第十八条已废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采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农村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工作,提高妇女和儿童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