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农村环境污染,逐步推行畜禽圈养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开展除害灭病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