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公共卫生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农村新建改建办公用房、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和住房,应当同时修建卫生厕所。提倡在农村修建无害化厕所。已建成的不符合卫生厕所要求的农村户厕、公厕和单位厕所,应当逐步加以改造。实行集中式供水的农村,应当推行厕所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