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农村新建改建办公用房、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和住房,应当同时修建卫生厕所。提倡在农村修建无害化厕所。

已建成的不符合卫生厕所要求的农村户厕、公厕和单位厕所,应当逐步加以改造。

实行集中式供水的农村,应当推行厕所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