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公共卫生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集中式供水,普及自来水。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自来水设施建设和运营应当予以扶持。鼓励和支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自来水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