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集中式供水,普及自来水。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自来水设施建设和运营应当予以扶持。

鼓励和支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自来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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