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公共卫生第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共卫生的规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