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