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九条已废止燃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对燃气用户的正常供气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90日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