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