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二章 确认第八条已修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 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二) 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三) 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四) 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