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接受、抢救和治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