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