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捐赠,或者直接向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捐赠。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