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经费。见义勇为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同级财政资助;(二)募集收入;(三)捐赠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