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经费。见义勇为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资助;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