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