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隐瞒、歪曲事实,讹诈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见义勇为人员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争议时,为见义勇为人员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予以物质奖励。经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