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