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或者见义勇为人员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对其本人或亲属进行慰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