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或者见义勇为人员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对其本人或亲属进行慰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