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