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