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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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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