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