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已废止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评估达到标准的高新区,管理机构享有对内外资投资项目的省级审批权,审批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