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评估达到标准的高新区,管理机构享有对内外资投资项目的省级审批权,审批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