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已废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体工作由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高新区管理机构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定期考核,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经考核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报原批准机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