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已废止在高新区内设立企业,由高新区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具体交付期限、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取消本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前置审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实行联合办公,限时完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