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高新区实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高新区资格。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