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的,其行政行为无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