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进行收费、检查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