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政府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准到高新区内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高新区进行检查、评比、达标、摊派等活动,但依法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