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准到高新区内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高新区进行检查、评比、达标、摊派等活动,但依法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