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对向社会提供以公共服务为主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应当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