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项目评审、立项时,应当优先扶持高新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申请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