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条已废止高新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对孵化器及孵化器内孵化企业所缴纳的地方可用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